北京工资计算

时间:2024-02-07 15:39:06编辑:小孙

北京工资计算

北京工资

工资总额的组成: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全部职工应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的核算办法

应设置“应付工资”帐户,该账户总括地反映企业与职工有关工资的结算情况。贷方反映应付职工的工资额,借方反映从工资中代扣的款项、实发工资、期末结转的未领工资,期末结接未领工资后本账户无余额。

主要事项的账务处理方法为:每月发放工资前,应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中的应发金额总数,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发放工资时,根据工资支付单的实际金额,借记“应付工资”账户、贷记“现金”账户。应由职工工资中代扣款项,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中的各项代扣金额,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财会部门入账,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月末应将本月应付的工资进行分配,根据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借记“运输支出”、“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工附业支出”、“代办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账户,贷记“应付工资”账户。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于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20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4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56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北京工资计算

北京工资扣税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2015年北京工资扣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范围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1500 3% 0

2 1500<<=4500 10% 105

3 4500<<=9000 20% 555

4 9000<<=35000 25% 1005

5 35000<<=55000 30% 2755

6 55000<80000 45% 13505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北京市工资

工资相关问题

1、加班工资怎么不乘以出勤天数比例了?

加班工资的基数是用法定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来计算。这里你还要区别月薪与日薪,这两者都具有一致性的标准。如日薪乘以出勤天数比例,那将变成每月的日薪标准都不一致了。

2、21.75实际上是将年度工资平均到天的计算方式,这样的处理,从年度周期来看合适吗?

这样的处理,从年度周期来看才是合适的,也是公平的!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或者反算法“工资=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数”,到底什么情况下用才是正确的呢?笔者来解释一下,当员工和企业约定的薪资为“年薪并按月实际计薪天数计发”,工作时间是以年计薪天数(250+11)天为综合工时制这2个条件下,正算法与反算法的计算方式才能是正确的。但是因每月的计薪天数都是不同,也就保证不了月工资每月标准的一致性了。并且我们和员工约定的普遍是月薪而不是年薪。

例如 某员工月薪6000,年薪72000,按照21.75的规定。

假设2月28天,休息日为7天,则2月工资为(72000/261或者6000/21.75)*21天;

3月31天,休息日为8天,则3月工资为(72000/261或者6000/21.75)*23天;

意思就是要保持日工资一致,年薪一致,那么月工资必定不一致。

3、21.75已含法定假日工资,故5.1应发二倍工资吗?

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另外需付多3倍加班费,而不是两倍。理由如下: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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